在丰台站C进站口安检时,总是遇到安检员摸乘客下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有其他侮辱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安检人员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北京市地铁公司的乘客,我有权在接受安检时得到应有的尊重,而非遭受不当的身体接触。 因此,我在此提出以下强烈要求: 1. 立刻对安检人员的不当行为展开彻底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涉事人员,避免此类侵犯乘客权利的事件再次发生。 2. 立即采取措施改进地铁安检流程,确保安检操作符合合法合规标准,杜绝类似侵犯乘客身体和隐私的行为。同时应公开安检流程,让乘客了解合法的安检范围,防止任何越界行为。 3. 给予我书面回应,说明此次事件的处理进展及结果,确保我能得到合理解释与补偿。 如果贵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妥善处理此事,我保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