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流程

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办法》,工程施工前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工作流程和要求如下:

1、工程申报

保护区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工之前,需向产权单位进行保护区施工作业工程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全部合法性证明、设计方案、作业单位资质等。轨道交通资产处置和保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产权单位应向运营单位发送配合工作委托函。

2、方案预审

运营单位接到配合工作委托函后,应按照程序简明扼要、公开透明、服务作业单位的原则通知作业单位报送相关材料清单,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方案预审不通过的,运营单位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通知作业单位。方案预审通过且影响轻微的,可直接进入配合启动环节。方案预审通过且影响较大的,运营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

3、方案评审

运营单位按照指定的保护区施工作业工程方案评审办法组织实施。对轨道交通既有线路影响较大的,应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作业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工程方案,经评审专家组签字确认后,报送运营单位,进行配合启动环节。

4、配合启动

方案审核通过后,运营单位应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召开配合启动会,布置相关配合工作,并与作业单位签订相关监管、配合协议。

5、工程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作业单位应按照通过评审的工程方案组织实施,并要求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监测数据、施工进展和安全状况。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运营设施设备巡查,随时掌握施工作业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出现危及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产权和运营单位。

6、工后评估

结束《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7、工后评估备案

作业单位应将工后评估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张涤新

联系方式:18618107520 / 010-886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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